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1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2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3,录大辟4囚三百余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。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岂近于人情哉?
信 义 行 于 君 子 , 而 刑 戮 施 于 小 人 。 刑 入 于 死 者 , 乃 罪 大 恶 极 , 此 又 小 人 之 尤 甚 者 也 。 宁 以 义 死 , 不 苟 幸 生 , 而 视 死 如 归 , 此 又 君 子 之 尤 难 者 也 。 方 唐 太 宗 之 六 年 , 录 大 辟 囚 三 百 余 人 , 纵 使 还 家 , 约 其 自 归 以 就 死 。 是 以 君 子 之 难 能 , 期 小 人 之 尤 者 以 必 能 也 。 其 囚 及 期 , 而 卒 自 归 无 后 者 。 是 君 子 之 所 难 , 而 小 人 之 所 易 也 。 此 岂 近 于 人 情 哉 ?
【注释】 1.刑戮:刑罚或处死。 2.苟:只图眼前。 3.唐太宗之六年:632年(唐太宗贞观六年)。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,他在位年间,国势强大,社会较安定,史称“贞观之治”。 4.大辟:死刑。辟,法。刑法。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。
【译文】 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施行,而种种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。判刑列入死刑的人,是罪大恶极的,又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。宁愿为正义而死,不愿意苟且贪生,而视死如归,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。在唐太宗即位后第六年时,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余人登记在册,放他们回家,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难。到了规定的时间,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。这难道近于人情吗?
或曰:罪大恶极1,诚小人矣;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2其必来以冀免3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4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。此又不通之论也!
或 曰 : 罪 大 恶 极 , 诚 小 人 矣 ; 及 施 恩 德 以 临 之 , 可 使 变 而 为 君 子 。 盖 恩 德 入 人 之 深 , 而 移 人 之 速 , 有 如 是 者 矣 。 曰 : 太 宗 之 为 此 , 所 以 求 此 名 也 。 然 安 知 夫 纵 之 去 也 , 不 意 其 必 来 以 冀 免 , 所 以 纵 之 乎 ? 又 安 知 夫 被 纵 而 去 也 , 不 意 其 自 归 而 必 获 免 , 所 以 复 来 乎 ? 夫 意 其 必 来 而 纵 之 , 是 上 贼 下 之 情 也 ; 意 其 必 免 而 复 来 , 是 下 贼 上 之 心 也 。 吾 见 上 下 交 相 贼 以 成 此 名 也 , 乌 有 所 谓 施 恩 德 与 夫 知 信 义 者 哉 ? 不 然 , 太 宗 施 德 于 天 下 , 于 兹 六 年 矣 , 不 能 使 小 人 不 为 极 恶 大 罪 , 而 一 日 之 恩 , 能 使 视 死 如 归 , 而 存 信 义 。 此 又 不 通 之 论 也 !
【注释】 1.罪大恶极:罪恶大到了极点。 2.意:估计。 3.冀免:希望赦免。 4.贼:用作动词,窃,私下行动,引申为窥测。
【译文】 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,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。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,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,有过这样的事。我说: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,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。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,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,所以才放回他们呢?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,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,这才又回来呢?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,这是唐太宗从上面窥测到下面囚犯的内心想法;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,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内心想法。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内心想法才形成了这种名声,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?不然的话,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,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,而且坚守信义。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!
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。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。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1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2。
然 则 何 为 而 可 ? 曰 : 纵 而 来 归 , 杀 之 无 赦 。 而 又 纵 之 , 而 又 来 , 则 可 知 为 恩 德 之 致 尔 。 然 此 必 无 之 事 也 。 若 夫 纵 而 来 归 而 赦 之 , 可 偶 一 为 之 尔 。 若 屡 为 之 , 则 杀 人 者 皆 不 死 。 是 可 为 天 下 之 常 法 乎 ? 不 可 为 常 者 , 其 圣 人 之 法 乎 ? 是 以 尧 、 舜 、 三 王 之 治 , 必 本 于 人 情 , 不 立 异 以 为 高 , 不 逆 情 以 干 誉 。
【注释】 1.三王:指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和周武王。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。 2.干誉:求取名誉。
【译文】 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?我说: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,杀了他而不能赦免。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,他们又回来了,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。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。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如果总是这样去做,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?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。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?所以说,尧、舜、三王治理国家,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,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,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。
唐太宗李世民,开创了历史上的“贞观之治”,经过主动消灭各地割据势力,虚心纳谏、在国内厉行节约、使百姓休养生息,使得社会出现了国泰民安的局面。为后来全盛的开元盛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,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推向鼎盛时期。公元633年,李世民下令让将近400个囚犯回乡一年,等到来年秋收后再回到狱中受刑。这些犯人感激不已,等到第二年秋收后,所有犯人一个不差地全部归狱。李世民很是高兴,当场赦免了所有犯人。这就是著名的“四百囚徒归狱案”。 《纵囚论》就唐太宗纵囚一事提出了质疑,认为此事不足为训,并明确地提出了“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”这一论点。这是一篇对传统见解进行辩驳的议论文。
这是一篇史评,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,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,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。 文章开门见山,警拔有力。从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”说起,定下了全文的基调,标出全文的主旨。接着从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,以君子与小人相比较,反复论析,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,违反法度,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。议论纵横,深刻入髓。 本文据史立论,层层辨析,论证充分,结论高远,警醒人心也。 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,结构严密。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三个部分。在提出问题时,作者肯定地指出,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。分析问题时,文章从唐太宗、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: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“上下交相贼”的闹剧。同时,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,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。这种“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”的笔法,确实犀利无比。在解决问题时,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:不管从事何种工作,“必本于人情”。 本文的反问句较多,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。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,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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